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

时间:2022-08-21 11: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供大家参考。

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

 

 重大事项跟踪监察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属各部门、 单位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水平,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结合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跟踪督查制度, 是指属各部门、 单位、 驻条管单位党组织及纪检监察组织对本部门、 单位决定开展的重大事项向纪委监察局报告,纪委监察局采取一定形式对报告单位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属各部门、 单位、 驻条管单位。

 第四条重大事项跟踪督查制度由纪委监察局负责实施。

 报告单位的纪委(纪检组织)

 或纪检委员具体负责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部门、 单位党政负责人提醒, 并报告上级纪委。

 第五条应报告的重要事项 (一)

 3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

 新建、 改扩建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主要指单位投资 50 万元以上新建、 改扩建楼堂馆所(包括业务用房) 或投资 30 万元以上装修楼堂馆所(包括业务用房) 的行为。

 (三)

 大宗物资政府采购。

 大宗物资政府采购, 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下列招标采购:

 1.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 30 万元以上的物品;

 2. 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所需物品;

 3. 定点服务采购。

 (四)

 重大招投标项目。

 1. 施工建设所需设备、 材料等物品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2.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

 3.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五)

 筹备举办大型庆典活动。

 主要指举办邀请上级领导、 友邻单位、 企业或社会人士参加的节日庆典、 重要活动庆典、 乔迁新址庆典等各类纪念活动。

 (六)

 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

 学习考察。

 领导班子成员参团出国(境)学习、 考察或从事经贸洽谈、 技术交流等活动。

 (七)

 干部提拔使用。

 (八)

 大宗征地拆迁。

 (九)

 大额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

 大额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 是指预算单位一次使用 30 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或者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300 万元以上的行为(年度经常性专项转移支付及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外)。

 (十)

 其他需要跟踪督查的项目。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由纪委监察局相关业务室受理。

 其中:

 3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大宗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由效能室受理; 新建、 改扩建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重大招投标项目、 筹备举办大型庆典活动、 大宗征地拆迁、 大额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由执法监察室受理; 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

 学习考察、 干部提拔使用由党廉室受理。

 第七条重大事项跟踪督查的程序。

 (一)

 重大事项经相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有关部门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本单位党组织以书面形式向纪委监察局进行报告。

 同时附送批复手续和单位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事项会议记录复印件。

 (二)

 纪委监察局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 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报告单位回复《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 提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三)《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 回复后, 报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纪委(纪检组织)

 负责人或纪检委员应在提示函上签字, 并将提示内容向有关人员传达。

 纪委监察局根据重大事项的所属类别及进展情况, 适时安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监督。

 (四)

 重大事项实施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 报告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纪委监察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跟踪督查的重点内容。

 1. 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中提供情况的真实性;

 2. 纪委提示函的签阅及传达情况;

 3. 有关资金的开支及管理情况;

 4. 重大事项负责人或当事人遵守纪律、 法律法规情况。

 第九条 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 如发生变更、 中止或取消的, 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报告纪委监察局。

 经纪委监察局研究确需变更、 中止或取消的,将责成报告单位予以调整或取消; 如需经上级机关批准的, 将建议报告单位按有关程序予以变更、 中止或取消。

 第十条 责任追究。

 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凡

 违反上述规定的, 纪委监察局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报告单位提出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

 1. 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2. 不按要求提供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3. 不及时反馈《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 的办理情况。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报告单位做出书面检查, 对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1. 不报告重大事项;

 2. 提供虚假情况, 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

 3. 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消极应付。

 (三)

 重大事项实施单位党组织应正确对待、 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情况、 说明问题, 不得隐瞒不报、 消极应付或拒绝监督。

 对于不报告重大事项又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 给予相关负责人党纪、 政纪处分;对于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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