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74446(精选文档)

时间:2022-08-02 11:4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少年法制教育74446(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青少年法制教育74446(精选文档)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

  ——运城市盐湖区司法局副局长、 律师 雷崇选 同学们、 青少年朋友们, 你们好。

 在这春寒料峭, 草长莺飞之际, 来到咱们盐湖区实验中学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 我很高兴。

 借此机会我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民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这两部法律的规定讲一些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 让大家真正弄明白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究竟有哪些。

 常言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

 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动的“规矩” 。

 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 法律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在一定意义上说,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在对外交往中, 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

 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 学习、 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 振兴中华的需要, 同时也是维护人类和平, 促使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

 党中央、 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一至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 就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点。

 学习法律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即:

 第一, 通过法律知识, 迈好人生地第一步。

 人生的路很漫长, 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 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 学知识的重要时期, 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 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 什么是违法? 学会分辨是非, 识别善恶, 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 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 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 才能树立民主法治观念, 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才能依法办事,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 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落到青少年朋友身上的肩上。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依法治国, 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 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 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 不仅要学习、 掌握科学知识, 而且要学习、 掌握和应用法律知识, 树立法律意识和增强法治观念。

 唯有如此, 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 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 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此希望在坐的同学们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 积极接受法制教育, 努力学好法律常识(或者知识)。

 讲课之前, 我首先要向同学们介绍三个大家经常挂在嘴边的概念, 那就是:“未成年人” 、 “少年” 、 “青少年” 。

 “未成年人” 是法律上的概念, 它是以年龄的大小划分为标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 。

 从这一条看,该法未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作出具体的规定, 也就是说, 一个人从出生起至年满18周岁, 都是未成年人, 同时, 也宣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未成年人从一

 生下来就加以保护。

 而且, 在其他的民事法律中,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界限更宽广。举个例子, 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 这是无可厚非的, 同时我国 《继承法》 还规定, 如果胎儿在未出生前, 父亲就死亡的, 在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时,还要给胎儿留一份。

 “少年” , 是指已满14周岁,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按照生活中的实际说法, 少年和未成年是同一概念, 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青少年” 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

 因此, 在日常生活中, 当别人称同学们为未成年人、 少年或者青少年人时都不算错。

 但是在适用法律时, 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 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 这一点很重要, 因为不同的称谓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力, 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 那么未成年人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人民” 是政治概念)

 的一部分, 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权力” 这个政治概念)

 是相当广泛的。

 具体来说,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

 即:

 一、 政治权利, 二、 人身权利, 三, 受教育权利( 《义务教育法》 推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将来随着经济增长国家实力的加强, 很有可能还要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四、 个人财产所有权、 五、 继承权, 六、 社会经济权, 七、 诉讼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等), 八、 其他权利。

 下面, 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 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一、 人身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那什么是人格权呢? 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力, 包括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 某种事件或者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 资格等方面的权力, 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一)、 亲属权、 抚养权和监护权, 主要表现有:

  (1)

 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

 家庭中不受虐待、 不受遗弃的权利;

  (3)

 有随父姓或母姓的权利, 当然作为未成年人, 这种权利不能直接行使,需要有你们的父母提出申请;

  (4)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 什么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呢? 根据《民法》 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款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又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款又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当然啦,可能有的同学还会问“精神病人” 是属于那种人? 应当是:

 无行为能力人。

 也有

 一种情况是不是经常发病, “有的时候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 这种情况应当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通俗简单地说:

 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而1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介于10至18周岁的自然人, 称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5)

 父母离异后, 仍享有被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二)、 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 发现权、 发明权、 专利权等。

 在这里我想问同学们一个问题, 大家都能熟背《咏鹅》 这首诗:

 鹅鹅鹅, 曲项向天歌, 白毛浮绿水, 红掌拨清波。

 这是初唐四杰骆宾王在他七岁那年写的,那么我们现在假设, 骆宾王生活在现代, 他写的《咏鹅》 被他父亲看见了, 他父亲觉得很不错, 使用自己的名义发表了, 这种行为可不可以呢? 回答是肯定的,当然不可以。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 同样都享有知识产权, 任何人都不可以随便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

 实际上在生活过程中, 父母是永远不会剽窃孩子的作品的。

 二、 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个人财产所有权是指个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的一种占有、 使用、 处分、 收益的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 你们的个人财产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父母、长辈、 他人赠与的。

 比如说过年得到的压岁钱、 平时给的零花钱等等, 也有的同学可能还会得到更多的财产赠与; 还有一种就是知识产权所得, 依靠著作权、 发现权、 发明权、 专利权所得的收益。

 比如前面我们讲到的骆宾王写的《咏鹅》 被《中学作文》 杂志刊登, 杂志社给了他50元稿费, 这就是知识产权所得。

 由这些构成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每个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未成年人都有权利使用, 因为你们是我刚才讲到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的人, 你们由于目前身体发育还不健全、 知识少、 阅历太浅, 有些事情还不能正确判断作出决定【那么, 你们的财产应该由谁看护管理呢? 按法律规定是“法定监护人” 。

 其实在生活中, 这个人就是自己的父母, 因为他们是你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其次才是祖父母、 外祖父母。

 再下来就是同辈的兄弟姐妹。

 最后就是居委会、 村委会指定的人了】。

 因为法律对你们的行为作出了限制, 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这里可以给大家举例子打个比方, 在坐的高年级××班王琦同学是一个科技爱好者、 也是一名数学奇才, 虽然只有12、 3岁, 但他在父亲的帮助、 指导下, 经过努力钻研, 设计、 发明了飞船座便器, 在这一领域引起了极大的轰动, 航天局采用了他的发明, 并且按照《专利法》 的规定, 给了他100万奖金。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 这个小孩拿到奖金后做了三件事, A:王琦同学到奔驰4S 店订购了一辆500型轿车, 并交付了10万元定金; B、 他有拿出20元, 给自己奶奶买了一个火龙果; C、 最后才给自己买了一支英雄牌自来水笔。

 同学们你们说, 这三种行为哪一种是王琦同学不可以做的呢? 当然是第一种了。

 因为法律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 智力、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王琦虽然有发达的数学头脑和发明创造, 但是它的经济头脑还是和同龄人是一样地。

 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办? 父母可以撤销子女的行为。

 说到这里, 可能会有同学会问, 既然这100万元不能花, 那么王琦得到这100

 万元怎么用呢? 难道放在家里等发霉吗? 同学们不用担心, 法学专家早已替我们想到了, 对此情况在《民法》 中用专门章节已经作出规定。

 联系之前的举例, 王琦的这些财产将由誰为他管理呢:

 他的监护人管理。【问:

 王琦的监护人是谁?听、 看同学中是否有人回答】

 对啦, 已经有同学做出了正确地回答, 就是父母替他管理。

 同时, 法律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监护人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 任何形式的处分行为都应该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再比如说王琦天赋异禀, 将来参加高考或者自主招生时被北大录取, 那么她的父母就可以用他的财产支付在他北大就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当然我的说法和《婚姻法》 规定的父母应该抚养子女在这里就有了冲突, 不过孩子你要钱干嘛? 如果一个孩子从中学到大学的学费都是自己挣得, 肯定是好事, 说明孩子有出息。

 另外, 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就是继承他人财产的权利, 包括父母的, 也包括法律上规定的可以继承的其他亲属的财产, 还包括别人赠与得到的财产。

 接下来再和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该承担的义务, 它总共有六点:

 一、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四、 保卫祖国,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五、 依法纳税的义务;六、 受教育的义务。

 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说过:

 “世界是你们的, 也是我们的, 但归根结底还是你们的, 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 【详见:

 1 957年11 月1 7日, 莫斯科大学, 数千名中国留苏学生和实习生从四面八方来到这里, 期盼毛主席的接见。

 下午6时许, 当毛主席和邓小平、 彭德怀、 乌兰夫、杨尚昆、 胡乔木等领导人出现在莫斯科大学的大礼堂时, 全场沸腾, 欢声雷动。

 毛主席高兴地走到讲台的前沿和两端, 频频向大家招手致意。

 毛主席一开头就对留学生们说:

 “世界是你们的, 也是我们的, 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

 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 正在兴旺时期, 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

 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他还教导同学们说:

 “青年人应具备两点, 一是朝气蓬勃, 二是谦虚谨慎。

 ”在讲话中, 毛主席纵论天下,旁征博引, 提出了“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 共产党就最讲认真”的名言。

 毛主席的讲话亲切和蔼, 风趣幽默。

 台上台下, 有问有答, 其乐融融, 大厅内充满了欢声笑语。

  为了满足更多同学能亲睹领袖风采、 聆听领袖教诲的愿望, 毛主席又特地从大礼堂来到学生俱乐部,对早已聚集在那里等候的数百名留学生说:

 “第一, 青年人既要勇敢又要谦虚; 第二, 祝你们身体好、 学习好、 工作好; 第三, 和苏联朋友要亲密团结。

 ”毛主席还到同学宿舍察看, 询问留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勉励大家“要努力学习, 建设祖国, 加强与苏联师生的友谊”。

 近一个半小时的接见和讲话, 使大家沉浸在无比的激动和幸福之中, “为党奋斗50年”、 “为祖国工作50年”的口号声响彻礼堂。

  早在40年代后期, 为了迎接革命胜利后的建国任务, 中国共产党就派出一些革命烈士和干部的子弟到苏联学习。

 新中国刚刚建立后, 百废待兴, 百业待举。

 党中央、 毛主席为迅速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高瞻远瞩, 向苏联、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派出大批留学生, 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和管理经验。

 这项工作被纳入我国科学教育发展十年规划。

 中央设立了由聂荣臻、 李富春、 陆定一组成的留学生领导小组, 每年的选派人数、 专业都由周总理亲自审批。

 从50年代到60年代向苏联派出了近万名留学生, 向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派出了1 000多名留学生, 1 956年后又决定向与我建交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周边国家派遣留学生。

 毛主席、 刘少奇、 周恩来、 邓小平等革命先辈对选派留学工作十分重视, 制定和审批派遣留学生的...

推荐访问:青少年法制教育74446 法制教育 青少年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