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

时间:2022-08-02 11:3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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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

 

 一未成年在歌厅门口出售毒品现场被抓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文清龙供稿)

  一未成年贩毒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联系毒品生意, 相约在一歌厅门口交易时, 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近日,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贩卖毒品案件, 被告人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被告人邓某, 男, 出生于 1996 年 12 月。

 2012 年 6 月 24 日中午, 一人打电话叫其送毒品“马儿” 到镇雄县气象路, 价格为人民币 40 元每颗。

 其送到后, 对方叫其一会儿再送 9 颗一并付钱。

 下午三时许, 对方又让其多带十颗毒品“马儿” 到甘家湾灿烂星空歌厅处。

 其便带 19 颗毒品“马儿” 在甘家湾灿烂星空与对方交易。

 当其接过对方的 800 元钱准备离开时, 被公安民警抓获, 现场搜出其所获赃款 800 元, 另又从其左边裤包内搜出 5 颗毒品“马儿”。

 庭审中, 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了解到未成年邓某因家境贫困, 法律意识淡薄, 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庭充分保障了邓某的诉讼权利, 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指出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接受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以及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 告知其正确对待审判, 并为其指明了今后正确的人生方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 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 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且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第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作出了前述判决。

  ----------摘自《西部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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